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為深入實施“九大工程”,完善我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更好發揮知識產權“工具箱”作用,推動公共服務覆蓋更廣、效能更高、體驗更優,支撐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我局制定了《“知創福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服務規范工作指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知創福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服務規范工作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效能的指導意見》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推進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意見》要求,進一步引導支持“知創福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公共服務覆蓋更廣、效能更高、體驗更優,更好賦能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結合《地市級綜合性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工作指引》精神和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知創福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知創福建”平臺)是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集聚省內外高端知識產權服務資源,面向各類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領域一站式、綜合性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重要載體。
分平臺是參照“知創福建”平臺總體思路建設運行的地方性公共服務平臺,區域平臺是在各類園區立足產業特色建設運行的區域性公共服務平臺,工作站是在創新主體、市場監管所等服務需求集中地延伸設立的服務網點。
分平臺、區域平臺和工作站是“知創福建”平臺下沉服務資源、延伸服務觸角的重要陣地,在完善“最多跑一地”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范式、構建“知創福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方面發揮積極重要的作用。
第三條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含平潭,下同)可參照本工作指引,建設分平臺、區域平臺和工作站,對接“知創福建”平臺服務資源,加強上下聯動,協調發力,積極提升知識產權服務效能,推動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有機融合,促進知識產權落地轉化,為當地創新主體提供全鏈條全流程知識產權服務。
第二章服務內容
第四條“知創福建”平臺圍繞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等主要環節,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和創新需求,面向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查詢檢索、業務咨詢、宣傳培訓等綜合性公共服務,推動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有機融合,為創新發展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第五條“知創福建”平臺匯集管理部門、高校院所、行業協會、服務機構、法檢系統等知識產權資源,實行清單化管理,可對接的服務內容包括:
(一)企業貫標;
(二)專利導航;
(三)專利數據庫;
(四)專利成果轉化運用;
(五)知識產權維權援助;
(六)知識產權司法服務;
(七)商標品牌建設與地理標志推廣;
(八)金融服務;
(九)知識產權對外交流合作;
(十)知識產權申請咨詢與受理;
(十一)其他有關內容。
第六條鼓勵有能力的分平臺、區域平臺和工作站圍繞本地區優勢產業和創新發展共性需求,立足自身資源優勢,面向政府決策、科技創新、產業發展,開展知識產權需求征集、產業檢索分析、知識產權風險預警、商標品牌建設、地理標志推廣、業務交流合作等服務,不斷拓展服務領域。
第三章建設方式
第七條支持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充分依托現有知識產權相關機構、創新主體、市場監管所等單位,有機整合公共服務資源,建設本地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條件成熟的可申請納入“知創福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管理。
第八條“知創福建”平臺負責分平臺、區域平臺和工作站的統籌協調和業務指導,建立健全資源共享、服務聯動、智庫支撐、多級協作機制,積極為分平臺、區域平臺和工作站創造交流合作機會。
第九條分平臺應當具備以下基礎條件:
(一)具備固定的宣傳展示空間、服務對接辦公場所等,設置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維權援助、知識產權運營及宣傳展示等功能區;
(二)具備組織實施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團隊,指定1名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工作聯系人,工作人員每年應當接受設區市市場監管局或“知創福建”平臺組織的知識產權業務培訓;
(三)與“知創福建”平臺進行全方位對接,做好服務供給和需求對接工作,整理反饋區域服務需求和各項建議,報送業務數據和工作開展情況,促進服務體系的高效協作。
第十條區域平臺應當具備以下基礎條件:
(一)所在區域產業優勢明顯,聚集一批創新型企業和骨干龍頭企業,創新主體對知識產權服務有較強需求和較高要求;
(二)具有完善的園區發展規劃,四至邊界清晰,發展目標明確,功能定位合理,業態特色鮮明;
(三)具備組織實施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團隊,配備2名及以上專職知識產權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每年應當接受設區市市場監管局或“知創福建”平臺組織的知識產權業務培訓。
第十一條工作站應當具備以下基礎條件:
(一)建設運行主體屬于我省范圍內的各類園區、孵化器、大型集團、行業協會、高校、科研院所、市場監管所等;
(二)具有一定的規模,入駐或服務的創新主體達到一定數量,具有較強的影響力;
(三)具備組織實施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團隊,指定1名分管領導和1名具體工作聯系人(可兼任),配備1名及以上具有相應業務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專/兼職人員。工作人員每年應當接受上級市場監管局或“知創福建”平臺組織的知識產權業務培訓。
第十二條分平臺、區域平臺和工作站應具有穩定開展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辦公場地、網絡環境、硬件設備等基礎設施,能夠利用知識產權基礎信息資源以及信息公共服務產品,為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免費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分平臺、區域平臺和工作站應當具備完善的組織管理機制、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參照“知創福建”平臺發布的公共服務事項清單,不斷提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標準化和規范化。
第四章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申請納入“知創福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管理的單位,應如實填寫《申報書》(附件1),向屬地市場監管局提交申請。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審核后出具推薦函提交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經審核,符合區域平臺或工作站運行條件的,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將予以支持建設并納入體系管理。
省知識產權發展保護中心負責具體指導并統籌協調“知創福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第十五條納入“知創福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管理的分平臺、區域平臺和工作站按照以下方式命名:
(一)分平臺按照“知創”+“設區市名”+“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的方式命名。
(二)區域平臺按照“知創福建(產業園區名)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的方式命名。
(三)工作站按照“‘知創福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申請單位”+“工作站”的方式命名。
第十六條分平臺建立分類管理機制。根據基礎條件、信息共享、服務內容等運行分類管理標準,于每年年底進行年度運行分類評估。分為運行良好、運行正常和運行異常三類(附件2-1)。
對于運行良好的分平臺,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將積極協調組織相關部門在政策和高端知識產權資源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對于運行異常的,由“知創福建”平臺予以規范指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設區市視情況進行整改:
(一)運行異常的;
(二)以分平臺的名義開展營利性活動或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
(三)開展服務過程中,損害服務對象權益,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不適宜繼續運行的情形。
第十七條區域平臺、工作站建立分類管理和退出機制,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基礎條件、服務內容、信息共享等運行分類管理標準,于每年的年底進行年度運行分類評估。分為運行良好、運行正常和運行異常三類(附件2-2)。
對于運行良好的區域平臺、工作站,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將積極協調組織相關部門在政策和高端知識產權資源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對于運行異常的,由“知創福建”平臺督導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退出“知創福建”服務體系管理。
(一)難以繼續開展工作,以書面形式向“知創福建”平臺提出不納入管理申請的;
(二)連續兩年運行異常且整改不到位的;
(三)開展服務過程中,損害服務對象權益,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不適宜繼續運行的情形。
第十八條分平臺申請變更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系人、運行單位等事項時,與“知創福建”平臺溝通協商,由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審核,報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十九條區域平臺、工作站申請變更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系人、運行單位等事項時,與“知創福建”平臺溝通協商,由各市場監管局逐級審核,報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二十條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在制度建設、數據資源、資金保障、業務培訓等方面,為本行政區域內的分平臺、區域平臺和工作站提供指導和支持。
第二十一條各分平臺、區域平臺和工作站應當積極總結服務經驗,挖掘典型案例,與“知創福建”平臺建立信息定期交換機制,向“知創福建”平臺報送新聞資訊信息,及時宣傳推廣經驗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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