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及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建設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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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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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內蒙古自治區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建設
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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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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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加快實施《關于加快推進專利轉化運用助力科技突圍工程的若干措施》,指導規范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的建設、日常管理和高效運行,充分發揮其在知識產權轉化運用中的積極作用,更好支撐與服務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建設管理工作指引(暫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內蒙古自治區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以下簡稱“自治區運營中心”)是自治區知識產權運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推動專利鏈與創新鏈、產業鏈深度融合,推進知識產權高效轉化和協同運用,助力科技“突圍”工程為目的,依托自治區重點和優勢特色產業龍頭企業、產業園區、行業組織、高校院所等為建設主體,圍繞構建全產業鏈知識產權運營生態,集聚技術、數據、人才、資本等要素資源,整合產學研和上下游企業創新要素,服務產業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高效益轉化、協同運用和風險防控的功能性載體。
第三條?自治區運營中心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產業聚鏈、資源整合、協同發展”的原則,接受自治區、盟市兩級業務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管,聚焦重點產業,有效發揮專利的權益紐帶和信息鏈接功能,助力產業向價值鏈高端躍升,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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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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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自治區運營中心應當立足自身功能定位,致力于服務產業鏈上下游、產學研各類創新主體發展需求,立足自身產業地位和資源優勢,充分發揮輻射帶動作用,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促進產業知識產權協同發展。構建“政產學研金服用”緊密銜接、高效協作的產業知識產權協同發展機制,組織產業鏈上下游各類創新主體完善協同創新機制,打造產業知識產權創新聯合體,形成以知識產權為紐帶的權益分享機制,推進產業鏈知識產權聯合創造、協同運用、共同保護和集成管理,實現知識產權信息互通、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二)推進產學研交流合作。組織引導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機構存量專利盤活系統,利用線上線下平臺,發布產業知識產權供需信息和專利產業化需求信息,深入挖掘本領域高價值專利技術,常態化開展產學研對接活動,推進校企合作、人才交流和資本對接。
(三)高效開展重點項目專利技術轉化對接。定期收集梳理產業鏈企業的專利技術需求與高校院所的專利技術轉化需求,圍繞可轉化的專利資源開展專利技術篩選評價、供需對接、路演推介、交易撮合、投融資對接等活動,聚焦產業特點不斷提高轉化對接服務的系統性、精準性和專業性,探索形成有效路徑模式,并在產業中積極推廣。
(四)加快推進專利產業化進程。吸納具有市場化前景的優質專利技術成果,協同概念驗證中心、創新平臺、中試基地等各類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平臺資源,推動專利產業化項目落地實施,引領帶動產業鏈上下游全面加快專利產業化進程,培育推廣專利密集型產品和以科技創新為支撐的知名商標品牌。
(五)探索構建重點產業專利池等專利聯合運營機制,降低專利許可交易和技術推廣成本,強化專利池產業鏈整體布局,以“大手拉小手”的方式,帶動產業鏈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促進產業有序競爭、協同發展、強鏈增效。
(六)圍繞產業核心領域開展專利信息分析、專利導航、分析評議、價值評估、產品出口前知識產權風險預警排查等服務,探索建設產業核心領域數據庫,為產業發展在招商、招智、招才以及產學研合作等方面提供知識產權意見建議。
(七)圍繞知識產權分級分類管理、專利申請及運用、專利開放許可、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和商標品牌培育等工作,制定實施產業知識產權工作方案,指導創新主體優化知識產權工作機構和人員配置,建立健全專利申請強評估、知識產權單列管理、知識產權轉化收益分享等制度。
(八)組織科技型、創新型等產業鏈中小企業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專利轉化、專利產業化、知識產權金融等產業知識產權運營相關培訓及服務。
(九)其他知識產權運營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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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設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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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自治區運營中心的建設主體一般應為行業龍頭企業、重點產業聚焦的自治區級以上產業園區、科研能力突出的高校院所、行業協會等,并在自治區范圍內或者產業鏈中具有突出的行業影響力、服務創新能力和知識產權運營優勢,能夠引領帶動產業鏈上下游各類主體協同發展。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參與自治區運營中心建設。
建設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所服務的產業原則上應為自治區明確的重點產業或優勢特色產業,有產業規劃布局、產業政策和明確的重點發展舉措。
(二)具有承擔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日常業務運行的獨立法人實體或者明確知識產權運營職責的內設機構。
(三)具有固定且獨立開展相關業務的工作場所和辦公條件。
(四)擁有具備知識產權運營工作能力且相對穩定的人才隊伍。
(五)有專門工作經費,制定相關的建設方案、工作機制和規章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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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認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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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自治區運營中心按照“建設主體申報”—“盟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下稱“盟市局”)推薦”—“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下稱“自治區局”)認定”方式確定。經自治區局認定的自治區運營中心由自治區、盟市兩級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負責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
第七條?自治區運營中心的認定程序為:
(一)申報。盟市局受理本轄區內申報工作。符合申報條件的建設主體向盟市局提交申報書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建設主體為自治區級以上單位的,可直接向自治區局提交申請,申報材料應當向所在地盟市局備案。
(二)推薦。盟市局對申報資格進行審核,擇優向自治區局推薦。
(三)認定。自治區局組織對盟市局和自治區級以上單位自薦的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專家評審,確定擬認定名單并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正式予以認定。
第八條?自治區運營中心認定后,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所屬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的方式命名。
第九條?自治區運營中心應當按照本指引第四條相關要求履行職責,并根據自治區局相關部署要求,有力支撐專利轉化運用等產業知識產權重點工作和專項任務。
第十條?自治區運營中心的建設周期為三年。自治區運營中心需每年底開展自我評價,并于年底前經盟市局審核后報送至自治區局,自治區級以上的自薦單位可直接向自治區局報送上述材料,并同步抄送至所在地盟市局。自治區局每年會同相關單位組織專家對產業運營中心績效進行評估管理,對運營良好、特色鮮明的,將通過典型案例形式進行宣傳推廣,對基礎條件不足、未履行或怠于履行工作職責的自治區運營中心,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資格。
第十一條?對在建設周期內出現嚴重的失信、數據造假、非正常專利申請以及商標惡意注冊等違法違規行為,后果嚴重的建設主體,將取消自治區運營中心資格。
第十二條?自治區運營中心應建立并公布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公共服務目錄,按照年度制定公共服務工作計劃,主動為產業鏈上主體提供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自治區產業運營中心不得以掛牌、發文等方式自行設立各類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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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服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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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自治區局將優先推薦工作成效突出的自治區運營中心申報國家級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
第十五條?自治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以項目形式支持自治區運營中心建設,有條件的盟市可配套資金,鼓勵盟市對自治區運營中心進行專項支持。
第十六條?各盟市局要指導支持自治區運營中心與各類知識產權運營平臺、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基金、金融機構等密切合作,開展知識產權轉化對接、投融資等服務。
第十七條各盟市局要積極引導自治區運營中心參與推動專利產業化、支撐知識產權強鏈增效、服務中小企業成長、促進高校院所專利轉化等工作。
第十八條?對存在弄虛作假、擠占挪用、蒙騙套取、滯留資金、失泄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自治區運營中心資格,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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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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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本指引由自治區局知識產權運用促進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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