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府發〔2025〕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廣元國際鐵路港管委會:
現將《廣元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5年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有關工作要求按照《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廣府辦發〔2022〕57號)執行。
廣元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5日
廣元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5年版)
序號 | 事項名稱 | 設定層級 | 主管部門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實施依據 | 備注 |
1 | 延期移交檔案審批 | 中央 | 市委辦公室(市檔案局) | 市級、縣級檔案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 | |
2 | 出版物零售業務經營許可 | 中央 | 市委宣傳部(市新聞出版局) | 縣級新聞出版部門 | 《出版管理條例》 |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 |
3 | 印刷企業設立、變更、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中央 | 市委宣傳部(市新聞出版局) | 市級新聞出版部門 | 《印刷業管理條例》 | 《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 | |
4 |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審批 | 中央 | 市委宣傳部(市新聞出版局) | 市級新聞出版部門 | 《印刷業管理條例》 | 《印刷業管理條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 |
5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 | 中央 | 市委宣傳部(市新聞出版局) | 市級、縣級新聞出版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電影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 | |
6 | 宗教教育培訓活動許可 | 中央 | 市委統戰部(市民宗局) | 市級民宗部門 | 《宗教事務條例》 | 《宗教事務條例》《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國宗發〔2018〕11號) | |
7 | 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審批 | 中央 | 省民族宗教委 | 省民族宗教委(由市級、縣級民宗部門初審并逐級上報) | 《宗教事務條例》 | 《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四川省宗教事務條例》 | 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由縣級民宗部門一審,設區的市級民宗部門審批,并報省級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由縣級民宗部門一審,設區的市級民宗部門二審之后,報省級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
8 |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中央 | 市委統戰部(市民宗局) | 縣級民宗部門 | 《宗教事務條例》 | 《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 | |
9 | 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許可 | 中央 | 省民族宗教委 | 省民族宗教委(由市級、縣級民宗部門初審并逐級上報) | 《宗教事務條例》 | 《宗教事務條例》《四川省宗教事務條例》《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國宗發〔2018〕11號) | 不影響現有布局和功能的由縣級民宗部門審批。改變現有布局和功能,屬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由縣級民宗部門一審之后,報設區的市級民宗部門審批。改變現有布局和功能,屬寺觀教堂的,由縣級民宗部門一審,設區的市級民宗部門二審之后,報省級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
10 | 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 | 中央 | 市委統戰部(市民宗局) | 縣級民宗部門 | 《宗教事務條例》 | 《宗教事務條例》《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管理辦法》(國宗發〔2018〕15號) | |
11 | 大型宗教活動許可 | 中央 | 市委統戰部(市民宗局) | 市級民宗部門會同公安機關 | 《宗教事務條例》 | 《宗教事務條例》《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國宗發〔2018〕11號) | |
12 |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捐贈審批 | 中央 | 市委統戰部(市民宗局) | 市級民宗部門、縣級民宗部門或綜合行政審批部門 | 《宗教事務條例》 | 《宗教事務條例》《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國宗發〔2018〕11號) | 蒼溪縣由行政審批和數據局審批,其他縣區由民宗部門審批。 |
13 |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 | 中央 | 市委統戰部(市僑辦) | 市級僑務部門(由縣級僑務部門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 | 《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國僑發〔2013〕18號)《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公安部 外交部關于簡化和規范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通知》(國僑發〔2019〕2號)《四川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 |
14 | 事業單位登記 | 中央 | 市委編辦 | 市級、縣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央編辦發〔2014〕4號)《四川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 | |
15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含國發〔2016〕72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 | 中央 |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 市級、擴權試點縣發展改革部門(非技術改造類);市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技術改造類)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川府發〔2017〕43號) | 1.省政府負責庫容5000萬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5000 人及以上的水庫項目核準;水電站總裝機容量100萬千瓦及以上或 者涉及移民5000人及以上項目的核準。 2.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稀土礦山開發、稀土冶煉分離和深加工項目核 準(非技術改造類)。 |
16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 中央 |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 市級發展改革部門、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或綜合行政審批部門(非技術改造類);市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縣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或綜合行政審批部門(技術改造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節能監察辦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四川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川發改環資規〔2023〕380號) | 蒼溪縣由行政審批和數據局審批,其他縣區由發展改革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按類型審批。 |
17 |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 | 中央 |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廣元市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四川省無線電管理辦法》《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明確市(州)無線電管理機構職能的通知》(川編辦發〔2022〕80號) | |
18 | 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 | 中央 |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廣元市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線電臺執照管理規定》《四川省無線電管理辦法》《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明確市(州)無線電管理機構職能的通知》(川編辦發〔2022〕80號) | |
19 | 無線電臺識別碼核發 | 中央 |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廣元市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明確市(州)無線電管理機構職能的通知》(川編辦發〔2022〕80號) | |
20 | 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 中央 |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 市級政府(由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承辦)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19〕42號) | |
21 | 在電力設施周圍或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作業的審批 | 中央 |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 市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縣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或綜合行政審批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 蒼溪縣、昭化區由行政審批和數據局審批,其他縣區由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審批。 |
22 | 民辦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籌設審批 | 中央 | 市教育局 | 市級、縣級教育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四川省教育系統行政權力事項目錄(2023年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四川省教育系統行政權力事項目錄(2023年版)》 | 該事項屬于省清單中“民辦、中外合作開辦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籌設審批”在我市的辦理項。申請設立實施中等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
23 | 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設置審批 | 中央 | 市教育局 | 市級、縣級教育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四川省教育系統行政權力事項目錄(2023年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四川省教育系統行政權力事項目錄(2023年版)》 | |
24 | 從事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自行實施義務教育審批 | 中央 | 市教育局 | 縣級教育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
25 | 校車使用許可 | 中央 | 市教育局 | 縣級政府(由教育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承辦)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
26 | 教師資格認定 | 中央 | 市教育局 | 市級、縣級教育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教師資格制度實施細則》(川教〔2004〕293號)《四川省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體檢辦法》(川教〔2004〕295號) | |
27 |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 | 中央 | 市教育局 | 縣級教育部門、鄉鎮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
28 | 民用槍支及槍支主要零部件、彈藥配置許可 | 中央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射擊運動槍支配置辦法》(公通字〔2000〕1號)《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支管理辦法》 | |
29 | 民用槍支持槍許可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支管理辦法》《公安部關于認真做好民用槍支配售配購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治〔2001〕14號)《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關于辦理民用槍持槍證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公治〔1999〕1802號) | |
30 | 槍支及槍支主要零部件、彈藥運輸許可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支管理辦法》《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關于轉發總參辦公廳、總政辦公廳〈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幾個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公治〔1996〕881號)《公安部關于規范民用槍支配售調撥管理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公治〔1999〕744號)《公安部治安局關于辦理槍支運輸許可證有關問題的批復》(公治〔2011〕750號) | |
31 |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支及槍支主要零部件、彈藥攜運許可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支管理辦法》《公安部關于運動員攜帶射擊運動槍支外出訓練比賽辦理有關手續的復函》(公治〔1998〕868號) | |
32 |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許可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 | |
33 |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
34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 | 中央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公安部關于深化娛樂服務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改革進一步依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工作意見》(公治〔2017〕529號)《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 |
35 |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及法定代表人變更許可 | 中央 | 省公安廳 | 公安廳(市級公安機關初審)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保安守護押運公司管理規定》(公通字〔2017〕13號) | |
36 | 保安員證核發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公安機關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 |
37 | 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許可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人員資格條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公治〔2010〕592號) | |
38 |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 | 中央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運達地或者啟運地)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關于優化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審批進一步深化煙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發〔2019〕218號) | |
39 |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 | 中央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
40 |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 | 中央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運達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
41 |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公安機關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 |
42 | 爆破作業人員資格認定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公安機關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作業人員資格條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 | |
43 | 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審批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公安機關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
44 |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 | 中央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 | |
45 |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許可 | 中央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 | |
46 |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 |
47 |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審批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入限制通行區域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發〔2018〕95號) | |
48 | 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除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外) | 中央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 | |
49 | 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 | |
50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公安部辦公廳關于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便民利民6項措施的補充通知》(公治〔2018〕711號)《關于深化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行政許可改革的實施方案》(川公規〔2024〕1號)《四川省公安廳關于貫徹執行〈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公發〔2006〕63號) | |
51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工程驗收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便民利民6項措施〉的補充通知》(公治〔2018〕711號)《關于深化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行政許可改革的實施方案》(川公規〔2024〕1號)《四川省公安廳關于貫徹執行〈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公發〔2006〕63號) | |
52 | 機動車登記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公交管〔2022〕75號) | |
53 | 機動車臨時通行牌證核發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登記規定》《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公交管〔2022〕75號) | |
54 |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機動車登記規定》《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公交管〔2022〕75號) | |
55 |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審驗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 | |
56 | 校車駕駛資格許可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 | |
57 | 非機動車登記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四川省非機動車管理規定》 | |
58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審查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
59 | 戶口遷移審批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
60 | 犬類準養證核發 | 中央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市養犬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9〕19號) | |
61 | 普通護照簽發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國家移民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 | |
62 | 出入境通行證簽發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國家移民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 | |
63 | 邊境管理區通行證核發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含指定的派出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 | |
64 | 內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簽發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國家移民局委托實施)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 |
65 |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簽發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國家移民局委托實施)(換發、補發)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 |
66 |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簽發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國家移民局委托實施)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 |
67 |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 | 中央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國家移民局委托實施)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 |
68 |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 中央 | 市民政局 | 市級、縣級民政部門(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四川省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 | |
69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 中央 | 市民政局 | 市級、縣級民政部門(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四川省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 | |
70 |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中央 | 市民政局 | 縣級民政部門(由縣級宗教部門實施前置審查) | 《宗教事務條例》 | 《國家宗教事務局 民政部關于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國宗發〔2019〕1號) | |
71 |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審批 | 中央 | 市民政局 | 市級、縣級民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 | |
72 | 殯葬設施建設審批 | 中央 | 市民政局 | 市級政府;市級民政部門;縣級政府;縣級民政部門 |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21〕9號) | |
73 | 地名命名、更名審批 | 中央 | 市民政局 | 市級、縣級有關部門 | 《地名管理條例》 | 《地名管理條例》 | |
74 | 法律職業資格認定 | 中央 | 司法部 | 市級司法行政部門(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75 | 律師執業、變更執業機構許可(含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及臺灣居民申請律師執業、變更執業機構) | 中央 | 省司法廳 | 市級司法行政部門(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修正)》 | |
76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 中央 | 市司法局 | 市級、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初審)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 |
77 | 律師事務所及分所設立、變更、注銷許可 | 中央 | 省司法廳 | 市級司法行政部門(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 |
78 | 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 中央 | 市財政局 | 市級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或綜合行政審批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98 號) | 蒼溪縣由行政審批和數據局審批,其他縣區由財政部門審批。 |
79 | 職業培訓學校籌設審批 | 中央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綜合行政審批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 省級負責中外合作職業培訓學校籌設審批。蒼溪縣由行政審批和數據局審批,其他縣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
80 | 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 | 中央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綜合行政審批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20〕73號) | 省級負責中外合作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蒼溪縣由行政審批和數據局審批,其他縣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
81 |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 中央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綜合行政審批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及備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規〔2023〕13號) | 蒼溪縣由行政審批和數據局審批,其他縣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
82 |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 | 中央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綜合行政審批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調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川編辦發〔2019〕108號) | 蒼溪縣由行政審批和數據局審批,其他縣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
83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 中央 | 市科技局 | 市級科學技術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國務院審改辦關于整合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事項意見的函》(審改辦函〔2015〕95號)《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印發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服務指南(暫行)的通知》(外專發〔2017〕36號)《國家外國專家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關于全面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的通知》(外專發〔2017〕4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與社會保障卡融合集成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75號)《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調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川編辦發〔2019〕108號) | |
84 |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 | 中央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綜合行政審批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強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8〕44號) | 蒼溪縣由行政審批和數據局審批,其他縣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
85 |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 中央 | 市自然資源局 | 市級、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 | |
86 | 地圖審核 | 中央 | 市自然資源局 | 市級自然資源部門 | 《地圖管理條例》 | 《地圖管理條例》《地圖審核管理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77號)《四川省地圖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部關于繼續開展地圖審核委托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65號)《四川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四川省地圖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川測辦〔2020〕22號) | |
87 | 法人或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審批 | 中央 | 市自然資源局 | 市級、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涉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辦法》(自然資規〔2023〕3號)《四川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四川省涉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川測辦〔2023〕57號) | |
88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 | 中央 | 市自然資源局 | 市級、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自然資源部關于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資函〔2024〕709號) | |
89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后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批準 | 中央 | 市自然資源局 | 市級、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 |
90 | 鄉(鎮)村企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中央 | 市自然資源局 | 市級、縣級政府(由自然資源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 |
91 |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中央 | 市自然資源局 | 市級、縣級政府(由自然資源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 |
92 | 臨時用地審批 | 中央 | 市自然資源局 | 市級、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3〕1280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基礎設施建設使用臨時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4〕2159號)《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臨時用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川自然資規〔2022〕3號) | |
93 | 建設用地、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 中央 | 市自然資源局 | 市級、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自然資源部關于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資函〔2024〕709號) | |
94 |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生產審查 | 中央 | 市自然資源局 | 縣級政府(由自然資源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 |
95 | 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 中央 | 市自然資源局 | 市級、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省政府確定的鎮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 | |
96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 中央 | 市自然資源局 | 市級、縣級自然資源部門,鄉鎮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 |
97 | 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中央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 |
98 | 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中央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 |
99 | 排污許可 | 中央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 |
100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批 | 中央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 |
101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 中央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
102 | 延長危險廢物貯存期限審批 | 中央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
103 | 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審批 | 中央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
104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批 | 中央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 | |
105 | 放射性核素排放許可 | 中央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106 | 輻射安全許可 | 中央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
107 | 建筑業企業資質認定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
108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109 | 商品房預售許可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 |
110 | 關閉、閑置、拆除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許可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 昭化區、朝天區由綜合行政執法局審批,其他縣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 |
111 | 拆除環境衛生設施許可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 昭化區由綜合行政執法局審批,其他縣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 |
112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綜合行政審批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 昭化區由行政審批和數據局審批,其他縣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 |
113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 昭化區、朝天區由綜合行政執法局審批,其他縣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 |
114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
115 | 拆除、改動、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核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城市供水條例》 | 《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 | |
116 | 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
117 |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審批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城市供水條例》 | 《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 | |
118 | 燃氣經營許可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 | 省級負責跨市(州)行政區域的燃氣經營許可。 |
119 |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 | |
120 | 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縣級政府(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承辦)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
121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審批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 | |
122 |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城市綠化條例》《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 |
123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城市綠化條例》 | 《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四川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 |
124 | 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審批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部門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
125 |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部門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
126 | 歷史建筑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部門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
127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四川省消防條例》 | 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屬于行政許可,其他建設工程屬于備案。 |
128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四川省消防條例》 | 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屬于行政許可,其他建設工程屬于備案。 |
129 |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等設施審批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鄉級政府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 |
130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 昭化區、朝天區由綜合行政執法局審批,其他縣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 |
131 | 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昭化區、朝天區由綜合行政執法局審批,其他縣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 |
132 |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 中央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級、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 |
133 | 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交通部2005年第5號令)《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修正)《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四川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四川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川交規〔2022〕2號) | |
134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 年修正)《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修正) | |
135 |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8號發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1號修正)《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 | |
136 | 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2號修正) | |
137 | 涉路施工許可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修正)《四川省高速公路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川府發〔2013〕63號)《四川省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川交函﹝2019﹞353號) | |
138 | 更新采伐護路林審批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修正)《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川府發〔2013〕63號) | |
139 |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7號) | |
140 | 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許可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7號) | |
141 |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外)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7號修正) | |
142 |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2號)《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1號修正) | |
143 | 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修正)《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公布,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修正) | |
144 | 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核發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修正)《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公布,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修正) | |
145 |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號公布,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1年第34號修正)《四川省港口管理條例》 | |
146 | 水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2號修正)《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4號)《四川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轉發〈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川交函〔2020〕100號) | |
147 | 通航建筑物運行方案審批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 《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6號)《四川省航道條例》 | |
148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1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5號修正)《四川省航道條例》 | |
149 |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2號修正)《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4號)《四川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轉發〈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川交函〔2020〕100號) | |
150 |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修正) | |
151 | 新增國內客船、危險品船運力審批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修正) | |
152 | 港口經營許可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21號修正)《四川省港口管理條例》 | |
153 |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4號修正) | |
154 |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4號修正) | |
155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業許可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四川省港口管理條例》 | |
156 | 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許可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4號修正) | |
157 | 在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物體或者拖放竹、木等物體許可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7號,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6號修正)《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海〔2018〕19號) | 負責長江干線以外的水域。 |
158 | 內河專用航標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內河航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1996年第2號) | 負責長江干線以外的水域。 |
159 | 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或者危險貨物過駁作業許可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海〔2018〕19號) | 負責長江干線以外的水域。 |
160 | 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或者危險貨物進出港口許可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海〔2018〕19號) | 負責長江干線以外的水域。 |
161 | 海域或者內河通航水域、岸線施工作業許可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4號) | 負責長江干線以外的水域。 |
162 | 船舶國籍登記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海〔2018〕19號)《中國海事局關于確定地方海事機構開展內河船舶登記范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海船舶〔2002〕492號) | 負責長江干線以外的水域。 |
163 | 設置或者撤銷內河渡口審批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縣級政府(由交通運輸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164 | 經營性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認定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8號修正) | |
165 | 經營性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認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外)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8號修正)《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24號) | |
166 | 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3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修正)《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公布,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修正) | |
167 |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認定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1號)《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8號修正) | |
168 | 船員適任證書核發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1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2號修正)《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海〔2018〕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實施辦法》(海船員〔2016〕232號) | 負責長江干線以外的水域。 |
169 | 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有關貫徹國防要求建設項目設計審定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國防交通條例》 | 《四川省國防交通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1號) | |
170 | 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有關貫徹國防要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國防交通條例》 | 《四川省國防交通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1號) | |
171 | 占用國防交通控制范圍土地審批 | 中央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級、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 | 《四川省國防交通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1號) | |
172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中央 | 市水利局 | 市級、縣級水利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政府投資條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水建〔1998〕16號)《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標準編號SL/T619-2021)《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 |
173 | 取水許可 | 中央 | 市水利局 | 市級、縣級水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四川省水資源條例》《四川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第二批省級管理事項的決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2號) | |
174 | 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 | 中央 | 市水利局 | 市級、縣級水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水文監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水文站網管理辦法》《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部簡化整合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水規計〔2016〕22號) | |
175 | 河道管理范圍內特定活動審批 | 中央 | 市水利局 | 市級、縣級水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
176 | 河道采砂許可 | 中央 | 市水利局 | 市級、縣級水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 |
177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中央 | 市水利局 | 市級、縣級水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辦法》 | |
178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 | 中央 | 市水利局 | 市級、縣級水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政府投資條例》《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建〔1995〕128號發布,2014年第一次修正、2016年第二次修正、2021年第三次修正)《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水建〔1998〕16號發布,2014年第一次修正、2016年第二次修正、2017年第三次修正、2019年第四次修正)《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標準編號SL/T619-202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下放政府出資水利項目審批事項的通知》(發改農經〔2017〕2296號) | |
179 | 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批 | 中央 | 市水利局 | 市級、縣級政府(由水利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實施辦法》 | |
180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中央 | 市水利局 | 市級、縣級水利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四川省水利廳關于公路、鐵路、機場等基礎設施建設與水利工程交叉跨(穿)越或遷改建設管理的意見》(川水函〔2018〕251號) | |
181 | 利用堤頂、戧臺兼做公路審批 | 中央 | 市水利局 | 市級、縣級水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
182 | 壩頂兼做公路審批 | 中央 | 市水利局 | 市級、縣級水利部門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四川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 | |
183 | 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許可 | 中央 | 市水利局 | 市級、縣級水利部門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 | |
184 | 農藥經營許可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農藥管理條例》 | 《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四川省農藥管理條例》 | |
185 | 獸藥經營許可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獸藥管理條例》 | 《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四川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辦法》(川農規〔2024〕4號) | |
186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
187 | 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子國種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
188 | 使用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農作物種子審批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級、縣級政府(由農業農村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
189 |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養蜂管理辦法(試行)》(農業部公告第1692號)《四川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川府函〔2007〕4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7號修訂)《四川省農業廳關于印發農業系統省市縣三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的通知》(川農業〔2015〕5號)《四川省畜牧食品局關于2014年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4〕22號) | |
190 | 蠶種生產經營許可 | 中央 | 省農業農村廳 | 省農業農村廳(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 《蠶種管理辦法》《四川省蠶種管理條例》 | |
191 | 農業植物檢疫證書核發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植物檢疫條例》 | 《植物檢疫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四川省植物檢疫條例》 | 農業農村部門可委托所屬植物檢疫機構審批。 |
192 | 農業植物產地檢疫合格證簽發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植物檢疫條例》 | 《植物檢疫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 農業農村部門可委托所屬植物檢疫機構審批。 |
193 | 農業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購、野外考察審批 | 中央 | 省農業農村廳 | 省農業農村廳(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四川省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 |
194 |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核發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實施辦法》《水產苗種管理辦法》《四川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農業部關于印發〈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等22個動物檢疫規程的通知》(農牧發〔2023〕16號) | |
195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 |
196 | 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易感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審批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實施辦法》 | |
197 | 動物診療許可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 |
198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 | 中央 | 市人民政府 | 市級政府(由農業農村部門承辦)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 |
199 | 生鮮乳收購站許可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
200 | 生鮮乳準運證明核發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
201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核發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四川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農機發〔2018〕2號) | |
202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四川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 | |
203 |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級、縣級、鄉鎮政府(由農業農村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 |
204 | 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鄉鎮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四川省農業農村廳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管理的通知》(川農〔2020〕43號) | |
205 | 漁業船舶船員證書核發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 | |
206 | 水產苗種生產經營審批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水產苗種管理辦法》《四川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第二批省級管理事項的決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2號) | |
207 | 水域灘涂養殖證核發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縣級政府(由農業農村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 | |
208 | 漁業捕撈許可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 | |
209 | 漁業船舶國籍登記 | 中央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 | |
210 | 天然水域魚類資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審批 | 省 | 市農業農村局 |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 | 《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 | |
211 | 新建或遷建農村機電提灌站審批 | 省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四川省農村機電提灌管理條例》 | 《四川省農村機電提灌管理條例》 | |
212 |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 | 中央 | 市商務局 | 市級商務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四川省〈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
213 | 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 | 中央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縣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內資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和旅游部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0〕62號)《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和旅游部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0〕62號) | |
214 | 營業性演出審批 | 中央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縣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舉辦內地營業性演出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 |
215 | 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審批 | 中央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縣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內資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審批)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同意在沈陽等6個城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批復》(國函〔2024〕110號)《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 | |
216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籌建審批 | 中央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縣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內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籌建審批)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文化部關于印發〈公眾聚集文化經營場所審核公示暫行辦法〉的通知》(文市發〔2003〕31號)《文化和旅游部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互聯網上網服務行業規范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0〕86號) | |
217 | 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 | 中央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縣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內資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文化和旅游部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互聯網上網服務行業規范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0〕86號)《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 |
218 | 旅行社設立許可 | 中央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市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 |
219 | 導游證核發 | 中央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市級文化和旅游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導游管理辦法》 | |
220 | 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使用許可 | 中央 | 省廣電局 | 省廣電局(市級、縣級廣電部門受理并逐級上報)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 | |
221 | 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終止審批 | 中央 | 省廣電局 | 省廣電局(市級、縣級廣電部門受理并逐級上報)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廣播電臺電視臺審批管理辦法》 | |
222 | 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節目套數審批 | 中央 | 省廣電局 | 省廣電局(市級、縣級廣電部門受理并逐級上報)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廣播電臺電視臺審批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 |
223 | 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和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審批 | 中央 | 省廣電局 | 省廣電局(市級、縣級廣電部門初審并逐級上報〕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定》 | |
224 |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工程驗收審核 | 中央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市級、縣級廣電部門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
225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審批 | 中央 | 省廣電局 | 省廣電局〔市級、縣級廣電部門受理并逐級上報〕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 | |
226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 | 中央 | 省廣電局 | 省廣電局〔市級、縣級廣電部門初審并逐級上報〕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廣電總局關于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審批事項的通知》(廣發〔2010〕24號) | |
227 | 設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審批 | 中央 | 省廣電局 | 省廣電局〔市級、縣級廣電部門初審并逐級上報〕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 |
228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許可 | 中央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市級、縣級政府(由文物部門承辦,征得上一級文物部門同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 | |
229 | 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中央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市級、縣級文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230 |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變用途審批 | 中央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市級政府(由文物部門承辦,征得省級文物部門同意);縣級政府(由文物部門承辦,征得市級文物部門同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231 |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審批 | 中央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市級、縣級文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國家文物局關于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發〔2021〕3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 |
232 |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借用國有館藏文物審批 | 中央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市級、縣級文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 |
233 | 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審批 | 中央 |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市級、縣級文物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博物館管理辦法》《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文物博發〔2018〕9號) | |
234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中央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級、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 |
235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中央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級、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 |
236 |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 中央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級、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 |
237 |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 中央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級、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 |
238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中央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級、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
239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中央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級、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
240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 | 中央 | 市衛生健康委 |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婦幼健康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通知》(國衛辦婦幼發〔2021〕14號) | |
241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中央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級、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 |
242 | 醫療機構購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許可 | 中央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級衛生健康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
243 | 單采血漿站設置審批 | 中央 | 省衛生健康委 | 省衛生健康委(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初審、市級衛生健康部門二審)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 | |
244 | 醫師執業注冊 | 中央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級、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
245 | 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 中央 | 市衛生健康委 |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 |
246 | 母嬰保健服務人員資格認定 | 中央 | 市衛生健康委 |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從事產前診斷中產前篩查的醫療、保健機構,從事婚前醫學檢查、助產技術、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的審批。 |
247 | 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 | 中央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級衛生健康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 | |
248 | 護士執業注冊 | 中央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級、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護士條例》《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護士條例》《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 | |
249 | 確有專長的中醫醫師資格認定 | 中央 | 省中醫藥局 | 省中醫藥局(由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受理并逐級上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 | |
250 | 確有專長的中醫醫師執業注冊 | 中央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級、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 | |
251 | 中醫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中央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級、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
252 | 中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中央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級、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
253 | 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中央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級、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明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管職責等事項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3〕143號)《四川省應急管理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政務服務事項分類分級審查的通知》(川應急規〔2024〕3號) | |
254 | 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中央 | 省應急管理廳 | 應急管理廳(部分權限委托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四川省應急管理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政務服務事項分類分級審查的通知》(川應急規〔2024〕3號) | 應急管理廳負責石油天然氣企業陸上采油(氣)以及中央管理企業所屬石油天然氣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工作;廣元市應急管理局受應急管理廳委托負責其他石油天然氣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工作。 |
255 |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中央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級、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四川省應急管理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政務服務事項分類分級審查的通知》(川應急規〔2024〕3號) | |
256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中央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四川省應急管理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政務服務事項分類分級審查的通知》(川應急規〔2024〕3號) | |
257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中央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四川省應急管理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政務服務事項分類分級審查的通知》(川應急規〔2024〕3號) | |
258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中央 | 省應急管理廳 | 應急管理廳(部分權限委托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四川省應急管理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政務服務事項分類分級審查的通知》(川應急規〔2024〕3號) | 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和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危險化工工藝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由應急管理廳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其余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委托廣元市應急管理局實施。 |
259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 | 中央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 | |
260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 中央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級、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
261 | 生產、儲存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中央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級、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四川省應急管理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政務服務事項分類分級審查的通知》(川應急規〔2024〕3號)《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 |
262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 | 中央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級、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 |
263 | 特種作業人員職業資格認定 | 中央 | 省應急管理廳 | 應急管理廳(委托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四川省應急管理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政務服務事項分類分級審查的通知》(川應急規〔2024〕3號) | |
264 | 煤礦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中央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10〕709號) | |
265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中央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煤礦投資項目核準)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四川省應急管理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政務服務事項分類分級審查的通知》(川應急規〔2024〕3號) | |
266 |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中央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級、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生產條例》 |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國家取消和下放投資審批有關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政法〔2013〕120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明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管職責等事項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3〕143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的通知》(礦安〔2024〕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公告》(2021年第1號)《四川省應急管理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政務服務事項分類分級審查的通知》(川應急規〔2024〕3號) |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由省應急管理廳實施。 |
267 |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中央 | 省應急管理廳 | 應急管理廳(部分權限委托市級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四川省應急管理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政務服務事項分類分級審查的通知》(川應急規〔2024〕3號) |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尾礦庫、設計邊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中央管理企業所屬金屬非金屬礦山及采掘施工企業和地質勘探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工作;市應急管理局受省應急管理廳委托負責其他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采掘施工企業、地質勘探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工作。 |
268 | 礦山特種作業人員職業資格認定 | 中央 | 省應急管理廳 | 應急管理廳(委托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 | |
269 | 食品生產許可 | 中央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級、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22版)》《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三〔2016〕151號) | |
270 |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 中央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22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2年第33號)《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川市監發〔2020〕50號) | |
271 | 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除外) | 中央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級、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 | |
272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 中央 | 省市場監管局 | 省市場監管局(部分權限委托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07-2019)《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41號)《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07-2019)第1號修改單《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07-2019)第2號修改單《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市監特設發〔2022〕17號)《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繼續委托實施部分省級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川市監發〔2023〕23號)《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川市監辦函〔2019〕190號)《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川市監發〔2021〕83號)《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辦理委托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川市監函〔2021〕842號) |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實施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安裝、改造、修理許可。 |
273 |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許可 | 中央 | 省市場監管局 | 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07-2019)《瓶裝氣體分類》(GB/T 16163-2012)《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41號)《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市監特設發〔2022〕17號)《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繼續委托實施部分省級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川市監發〔2023〕23號)《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07-2019)第1號修改單《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07-2019)第2號修改單 | |
274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中央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實施〈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中若干問題的通知》(質檢辦特函〔2017〕1015號)《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市監特設發〔2022〕13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41號)《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核準規則》(TSGZ7002-2022)《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規范化專業化建設年行動方案〉的通知》(市監特設發〔2024〕34號)《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核準有關規則的貫徹落實意見》(川市監辦〔2022〕64號)《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市監特設發〔2022〕93號)《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TSGZ8002—2022)第1號修改單《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規范化專業化建設年行動方案〉的通知》(市監特設發〔2024〕34號) | |
275 |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資格認定 | 中央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級、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Z6001-2019)《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41號)《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細則》(TSGZ6002-2010)《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認定項目及發證機關的通知》(川市監規發〔2023〕7號) | |
276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 中央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計量標準考核辦法》《計量標準考核規范》(JJF1033-2023)《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計量器具型式評價通用規范》(JJF1015-2014) | |
277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 | 中央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級、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計量授權管理辦法》《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JJF1069-2012) | |
278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 中央 | 省市場監管局 | 省市場監管局(部分權限委托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繼續委托實施部分省級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川市監發〔2023〕23號) |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實施簡易變更事項。 |
279 | 企業登記注冊 | 中央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級、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主體登記文書規范〉〈市場主體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通知》(國市監注發〔2022〕24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0個被授權局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予以確認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3〕第137號)《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防范和查處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授予山西省等49個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第196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授予四川省南充市、達州市、遂寧市、 涼山州、自貢市、瀘州市、雅安市、宜賓市、廣元市、巴中市、攀枝花市、甘孜州、阿壩州、廣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7〕282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授予成都市龍泉驛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9〕140號)《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下放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管轄權的通知》(川市監發〔2021〕16號) | |
280 | 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 | 中央 | 市市場監管局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主體登記文書規范〉〈市場主體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通知》(國市監注發〔2022〕24號) | |
281 |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注冊 | 中央 | 市市場監管局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主體登記文書規范〉〈市場主體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通知》(國市監注發〔2022〕24號) | |
282 |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 | 中央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級、縣級藥監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 |
283 | 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審批 | 中央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級藥監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國食藥監安〔2005〕527號) | |
284 |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許可 | 中央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級藥監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運輸管理辦法》(國食藥監安〔2005〕660號) | |
285 |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郵寄許可 | 中央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級藥監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管理辦法》(國食藥監安〔2005〕498號) | |
286 | 醫療用毒性藥品零售企業許可 | 中央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級藥監部門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 |
287 | 科研和教學用毒性藥品購買審批 | 中央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級、縣級藥監部門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 |
288 | 執業藥師注冊 | 中央 | 省藥監局 | 省藥監局(委托市級藥品監管部門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四川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委托實施3項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1號)《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國藥監人〔2019〕12號)《國家藥監局關于印發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藥監人〔2021〕36號) | |
289 |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 | 中央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級藥監部門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 《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告》(2022年第18號) | |
290 |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 | 省 | 市市場監管局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 | 《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 | |
291 |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 中央 | 市體育局 | 市級、縣級體育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 | |
292 | 舉辦攀登山峰活動審批 | 中央 | 省體育局 | 省體育局(委托市級體育部門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國內登山管理辦法》 | |
293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 | 中央 | 市體育局 | 縣級體育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 《全民健身條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 | |
294 |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審批 | 中央 | 市體育局 | 市級、縣級體育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 |
295 | 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 | 中央 | 市體育局 | 市級、縣級體育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 |
296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 | 中央 | 市國動辦 | 市級、縣級人防主管部門 | 《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實施辦法》 | |
297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 中央 | 市國動辦 | 市級、縣級人防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實施辦法》 | |
298 | 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中央 | 市林業局 | 市級、縣級林草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4年第10號)《四川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四川林草“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實施方案〉的通知》(川林發〔2021〕33號) | |
299 | 林草植物檢疫證書核發 | 中央 | 市林業局 | 市級、縣級林草部門 | 《植物檢疫條例》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森林植物檢疫技術規程》(林護通字〔1998〕43號)《四川省植物檢疫條例》《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和暫停征收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2號)《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進一步改進人造板檢疫管理的通知》(林生規〔2019〕4號)《四川省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總站公告》(2024年第1號) | 縣級植物檢疫機構受省林草局委托負責出省林業植物檢疫證書簽發。 |
300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審批 | 中央 | 市林業局 | 市級、縣級林草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17號)《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3號)《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1號)《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的通知》(林資規〔2021〕5號)《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規范》(LY/T2492-2015)《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8號)《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7號)《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9號)《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四川省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的通知》(川林規發〔2022〕2號) | 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審核和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審核的權限受國家林草局委托在省林草局實施;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審核的省級權限委托市林業局實施。 |
301 | 建設項目使用草原審批 | 中央 | 市林業局 | 市級林草部門、縣級林草部門或綜合行政審批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2號)《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1號)《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范》(林草規〔2020〕2號)《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9號) | 蒼溪縣由行政審批和數據局審批,其他縣區由林草部門審批。 |
302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 | 中央 | 市林業局 | 市級、縣級林草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四川省綠化條例》《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擴權強縣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7〕5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向擴權試點縣(市)下放部分市級管理權限目錄的通知》(川府發〔2015〕12號)《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9號)《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4年第3號) | |
303 | 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許可 | 中央 | 市林業局 | 市級林草部門、縣級林草部門或綜合行政審批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實施辦法》《營利性治沙管理辦法》 | 蒼溪縣由行政審批和數據局審批,其他縣區由林草部門審批。 |
304 | 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審批 | 中央 | 市林業局 | 市級、縣級林草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9號)《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9號) | 除國家一級、二級陸生野生保護動物外,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并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
305 | 采集及出售、收購野生植物審批 | 中央 | 省林草局 | 市級林草部門(受省林草局委托實施部分省級權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關于禁止采集和銷售發菜制止濫挖甘草和麻黃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3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關于禁止采集和銷售發菜制止濫挖甘草和麻黃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3號)《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規范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林護規〔2022〕2號)《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1號)《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9號)《四川省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成都市及7個區域中心城市實施的決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7號修訂)《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9號)《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0號) | 采集、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受省林草局委托市林業局實施。 |
306 | 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野外用火審批 | 中央 | 市林業局 | 縣級政府(由林草部門承辦) | 《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 | 《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 | |
307 | 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審批 | 中央 | 市林業局 | 市級、縣級林草部門 | 《森林防火條例》 | 《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成都市及7個區域中心城市實施的決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7號修訂) | |
308 | 進入森林高火險區、草原防火管制區審批 | 中央 | 市林業局 | 市級、縣級政府(由林草部門承辦) | 《草原防火條例》《森林防火條例》 | 《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9號)《森林防火條例》 | |
309 |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審批 | 中央 | 市林業局 | 市級、縣級政府(由林草部門承辦) | 《草原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 《草原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 |
310 | 世界自然遺產地、世界自然遺產地緩沖區建設項目影響評估報告審核 | 省 | 省林草局 | 市級、縣級林草部門 | 《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 | 《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 | |
311 | 古樹名木移植審批 | 中央 | 市林業局 | 市級、縣級政府(由林草部門承辦) | 《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 《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四川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 按照涉及古樹名木的最高保護等級,經認定該古樹名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
312 | 新建不能滿足管道保護要求的石油天然氣管道防護方案審批 | 中央 | 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 | 市級、縣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 |
313 | 可能影響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施工作業審批 | 中央 | 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 | 縣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 |
314 |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中央 | 市稅務局 | 縣級稅務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 | |
315 |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許可 | 中央 | 廣元國安局 | 市級國家安全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四川省反間諜安全防范條例》《四川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條例實施意見》《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許可管理規定》 | |
316 |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務審批 | 中央 | 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 | 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人民銀行廣元市分行受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務審批工作規程(暫行)》(銀發〔2005〕89號) | 人民銀行廣元市分行負責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務審批事項的受理。 |
317 | 黃金制品進出口審批 | 中央 | 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 | 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人民銀行廣元市分行受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人民銀行、海關總署令〔2015〕第1號公布,人民銀行、海關總署令〔2020〕第3號修正) | 人民銀行廣元市分行負責黃金制品進出口審批事項的受理。 |
318 | 銀行賬戶開戶許可 | 中央 | 人民銀行廣元市分行 | 人民銀行廣元市分行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 | |
319 | 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 | 中央 | 人民銀行廣元市分行 | 人民銀行廣元市分行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
320 | 人民幣圖樣使用審批 | 中央 | 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 | 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人民銀行廣元市分行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 《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 | 人民銀行廣元市分行負責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審批事項的受理。 |
321 | 經常項目特定收支業務核準 | 中央 | 國家外匯局廣元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廣元市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7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1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1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 | |
322 | 經常項目外匯存放境外核準 | 中央 | 國家外匯局廣元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廣元市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有關外匯管理證明事項的通知》(匯發〔2019〕3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 | |
323 | 外幣現鈔提取、出境攜帶、跨境調運核準 | 中央 | 國家外匯局廣元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廣元市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關于印發〈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2003〕10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4〕21號)《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年第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7〕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關于印發〈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16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修訂〈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20〕6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 | |
324 | 跨境證券、衍生產品外匯業務核準 | 中央 | 國家外匯局廣元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廣元市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25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H股公司境內未上市股份申請“全流通”業務指引》(證監會公告〔2019〕22號)《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9〕第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全面推開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及外匯管理工作的批復》(匯復〔2020〕1號)《關于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0〕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匯發〔2024〕12號)《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證監發〔2001〕81號)《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1987年公布)《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2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對部分非銀行機構內保外貸業務實行集中登記管理的通知》(匯發〔2015〕15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 | |
325 | 境內機構外債、跨境擔保核準 | 中央 | 國家外匯局廣元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廣元市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7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號)《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發〔2020〕64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匯發〔2024〕12號) | |
326 | 境內機構(不含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債權核準 | 中央 | 國家外匯局廣元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廣元市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6〕306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7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匯發〔2024〕12號) | |
327 | 資本項目外匯資金結匯核準 | 中央 | 國家外匯局廣元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廣元市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 《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2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匯發〔2024〕12號) | |
328 | 資本項目外匯資金購付匯核準 | 中央 | 國家外匯局廣元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廣元市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年第16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操作指引(試行)〉的通知》(匯發〔2004〕11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 外交部公安部 監察部 司法部關于實施〈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9號)《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匯發〔2024〕12號) | |
329 | 經營或終止結售匯業務審批 | 中央 | 國家外匯局廣元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廣元市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4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4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4〕5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修訂〈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20〕6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外匯市場服務實體經濟有關措施的通知》(匯發〔2022〕15號) | |
330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 | 中央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元監管分局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元監管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 |
331 | 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 | 中央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元監管分局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元監管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中國銀保監會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 |
332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 中央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元監管分局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元監管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中國銀保監會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 |
333 |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及終止審批 | 中央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元監管分局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元監管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 |
334 | 外資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 | 中央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元監管分局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元監管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 |
335 |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 | 中央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元監管分局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元監管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 | |
336 | 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 | 中央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元監管分局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元監管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人身保險電話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 |
337 | 保險代理業務經營許可 | 中央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元監管分局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元監管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 | |
338 | 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 中央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元監管分局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元監管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 | |
339 | 保稅倉庫設立審批 | 中央 | 成都海關 | 成都海關(廣元海關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 | |
340 | 出口監管倉庫設立審批 | 中央 | 成都海關 | 成都海關(廣元海關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 | |
341 | 保稅物流中心設立審批 | 中央 | 成都海關 | 成都海關〔保稅物流中心(A型)廣元海關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 | |
342 | 海關監管貨物倉儲企業注冊 | 中央 | 成都海關 | 廣元海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 | |
343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 | 中央 | 市氣象局 | 市級、縣級氣象主管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 |
344 | 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 | 中央 | 市氣象局 | 市級、縣級氣象主管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 |
345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 | 中央 | 市氣象局 | 市級氣象主管機構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升放氣球管理辦法》 | |
346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 中央 | 市氣象局 | 市級、縣級氣象主管機構 |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升放氣球管理辦法》 | |
347 | 設立煙葉收購站(點)審批 | 中央 | 市煙草專賣局 | 市級煙草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
348 |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 | 中央 | 市煙草專賣局 | 市級、縣級煙草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 | |
349 | 煙草專賣品運輸許可 | 中央 | 省煙草專賣局 | 省煙草專賣局(委托市級煙草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 | |
350 | 郵政企業撤銷普遍服務經營場所審批 | 中央 | 市郵政管理局 | 市級郵政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郵政企業設置和撤銷郵政營業場所管理規定》(國郵發〔2015〕123號) | |
351 | 郵政企業停限辦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審批 | 中央 | 市郵政管理局 | 市級郵政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管理規定》(國郵發〔2015〕123號) | |
352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 中央 | 市消防救援支隊 | 市級、縣級消防救援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應急管理部關于貫徹實施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面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的通知》(應急〔2021〕34號) |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原文鏈接:
免責聲明:
本站(華夏泰科)部分信息來源于有關部門官方公示信息,本站進行整理發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權,請提供權屬證明,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
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元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5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惠企政策全生命周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瀘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申報2025年瀘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通知
南充市科學技術局關于轉發《四川省科學技術廳關于轉發“空間飛行器在軌服務與維護系統”國家科技重大專項2025年度公開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南充市科學技術局關于轉發《四川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組織申報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政府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2025年度第三批項目的通知》的通知
南充市科學技術局關于轉發《四川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組織申報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數學和應用研究”等8個重點專項2025年度項目的通知》的通知
TOP
客服
電話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