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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訂印發《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年07月11日 11:29:02 發布部門: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收藏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我們對《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5年7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以下簡稱省重點研發計劃)管理,強化使命導向、有組織科研,根據《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資〔2024〕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重點研發計劃是省級科技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點支持前沿交叉和顛覆性技術研發、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應用示范,支持前瞻性對策分析和實證研究等科技活動,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培育新質生產力,為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持續性的支撐和引領。

第三條 省重點研發計劃由若干專項任務組成,主要包括重大科技創新工程、農業良種工程、軍民融合、軟科學等專項,以及以項目形式支持的省級以上科技創新平臺、科技型企業、人才、科技合作等任務。專項任務下設項目,項目可根據自身特點和需求下設課題。山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可根據實際需要對專項任務類別進行調整完善。

第四條 省重點研發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根據各專項任務特點和需求,可采取競爭擇優、定向擇優、定向委托、“一事一議”等方式產生,實施中可采取“揭榜制”“賽馬制”“軍令狀”“鏈主制”等方式組織。

第五條 省重點研發計劃組織實施堅持目標導向、績效導向,強化項目全流程管理,突出里程碑式考核、關鍵節點評價,評價結果與任務調整、滾動實施和終止撤銷等掛鉤。

第六條 省重點研發計劃非涉密項目應納入山東省科技云平臺,實現全流程統一管理。涉密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七條 省科技廳牽頭組織實施省重點研發計劃,負責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優化任務布局,統籌項目全過程管理。

第八條 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各設區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駐魯單位可作為項目主管部門,按規定履行主管部門職責,負責征集推薦項目指南建議,審核推薦申報項目,監督推動項目實施和自籌資金落實,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視情況適時提出項目調整建議,按照規定開展項目過程管理、績效評價等工作,并配合開展相關監督工作。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負責組織審核項目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簽訂項目合同書,并按照簽訂的項目合同書實施項目,提供必要的人力、資金、設備等資源保障,不得因項目負責人工作調動、退休等原因影響項目執行;嚴格執行項目和經費管理規定,對項目目標任務完成、財政資金使用負直接責任;配合開展項目過程管理、績效評價、監督等工作,及時報告重大成果或重大事項,按要求報送項目進展、資金使用等有關情況;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履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度,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等。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負責組織項目實施,遵守科研活動規范,踐行科研誠信、科研倫理要求,按合同書約定完成目標任務,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報告重大事項;規范使用經費,自覺接受項目執行情況的過程管理、績效評價、監督等。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以及項目經費規范使用負直接責任。探索推行“行政+技術”雙責任人負責制。

第十一條 項目管理機構是受省科技廳委托的第三方機構,負責按照委托協議要求,提供項目管理相關服務。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圍繞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以及相關規劃等的貫徹落實,牽頭組織征集全省重大創新需求,編制項目申報通知,同時根據項目特點按需確定項目指南。項目指南按照“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原則,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凝練形成。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根據各專項任務項目要求公開或定向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明確項目申報要求、重點支持領域、研究內容、考核指標和具體支持方式等內容。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及申報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承擔單位一般應為山東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創新主體,擁有較強的研究開發實力和資源整合能力,負責承擔項目核心研發或任務組織。項目下設課題的,應同時明確課題承擔單位。多個單位組成創新聯合體聯合申報的,應簽訂聯合申報協議,并明確一家單位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其他單位均為合作單位。聯合申報協議應約定項目任務分工、資金分配、知識產權歸屬、成果管理及合作內容等。

(二)科研能力和條件較強、運行管理規范、科研信用記錄良好,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海內外創新主體均可按要求參與項目申報。

(三)申報項目須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科學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記錄良好,且能實質性參與具體項目的組織實施。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鼓勵45周歲以下的青年優秀人才擔任。

項目申報單位和申報人員應符合省科技廳有關項目限項規定。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部門、本地區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申報人員填報申報材料,審核后推薦至省科技廳。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受理項目后,自主組織或按程序委托項目管理機構等開展形式審查,通過通訊評審、會議評審、現場考察等一種或多種方式組織評審,主要圍繞研究內容、目標指標、任務安排、研發基礎、經費預算等方面開展評審。評審專家一般應在科技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等國家級科技專家庫以及省級科技專家庫中遴選,并實行回避制度。省科技廳根據評審結果提出項目安排及經費配置建議,按程序報省委科技委員會批準后,下達立項文件,按程序撥付資金。

第十七條 為應對各類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科技安全事件等啟動的應急響應科研攻關,可適當簡化立項和資金撥付程序。與國家部委、單位聯動實施的省重點研發計劃專項或其他符合納入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條件的研發任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組織實施與過程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立項文件下達后30個工作日內,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與項目主管部門、省科技廳簽訂項目合同書,合同書須以項目申報書為依據,研究內容、考核指標等原則上不得少于或低于申報書相關內容。合同書作為項目執行、過程管理、綜合績效評價、驗收的依據。逾期不簽訂項目合同書的,視為放棄承擔項目資格。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項目統籌協調管理機制,制定項目組織實施工作方案,開展項目階段性評價或檢查,全面掌握項目進展情況。項目主管部門應全面了解項目進展和組織實施情況,及時研究解決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提出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預判項目執行情況以及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和人員的履約能力等,并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應當切實履行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法人主體責任,完善內控機制建設,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財經法規、財務制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應當將項目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對省級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的資金分別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按照承諾保證其他來源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并用于本項目支出。未實行單獨核算的,經省科技廳檢查確認后,對項目予以終止,并收回資金。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采取項目承擔單位自評、抽查等方式組織開展項目年度績效評價。項目承擔單位應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當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含財務執行情況),由項目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后報送省科技廳。項目執行不足3個月的,可在下年度隨當年報告一并上報。評價結果作為項目后續實施和撥付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實施周期2年以上的項目,省科技廳組織開展中期檢查或里程碑節點考核,對項目能否完成預定任務、產出重大成果等做出判斷。實施周期2年及以下的項目可由項目承擔單位組織開展檢查并將自查報告報省科技廳。未通過中期檢查或里程碑節點考核的,項目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須根據省科技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達要求的,暫停撥付后續財政補助資金,并視情予以調整或終止。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要進展、重大成果及重大問題,項目負責人及承擔單位應及時上報項目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報省科技廳。對項目實施造成重大影響的問題、事故發生后,項目負責人及承擔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項目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省科技廳。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中須作出調整的,按以下調整流程執行。

(一)重大調整事項。變更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實施周期、項目預算總額、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等,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項目主管部門經論證后形成意見或提出調整建議,報省科技廳審核后批復。

(二)一般調整事項。變更技術路線、項目參與人員等不影響項目整體實施計劃的事項,由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審批并報項目主管部門備案,項目主管部門做好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合同書簽署方均可提出撤銷或終止項目的建議。項目主管部門應對撤銷或終止建議研究提出意見,報省科技廳審定后批復執行。具體按照省科技計劃項目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綜合績效評價(驗收)

第二十六條 項目執行期滿后,省科技廳同步開展綜合績效評價與驗收工作。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廳以項目合同書為主要依據,結合各專項任務特點和需求,制定項目綜合績效評價(驗收)(以下簡稱驗收評價)標準,量化評價指標。項目驗收評價應突出目標導向、成果導向,注重核心目標和代表性成果,嚴把項目驗收關。

第二十八條 驗收評價對項目合同書約定的驗收考核指標和績效評價指標實行分類評價。

(一)驗收考核指標一般包括技術指標、知識產權指標、標準等,是項目實施的關鍵指標。

(二)績效評價指標一般包括預期經濟效益、獲獎、論文、平臺、人才、節能減排等,是項目實施的參考指標,采取定量評分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滿后,根據省科技廳要求,提出驗收評價申請,同步提交項目實施工作總結、科技報告(技術報告)、經費審計報告、實施績效佐證材料等相關資料,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提交驗收評價申請的,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三十條 省科技廳受理項目驗收評價材料后,組織高水平專家或委托項目管理機構,采取會議評價、函審評價、實地考核評價等一種或多種方式開展項目驗收評價。

第三十一條 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須申請延期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于項目執行期結束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科技廳審核批準。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請的,應按照正常進度組織驗收評價。

第三十二條 項目驗收評價結束后,由省科技廳審核并形成驗收評價結論。綜合績效評價等級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結題、未通過驗收。

(一)完成全部驗收考核指標和績效評價指標,產出重大研究成果,產生重大經濟效益、重大應用價值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績效評價等級為優秀、驗收結論為通過驗收。

(二)完成全部驗收考核指標,所有績效評價指標完成度不低于項目合同書約定的75%,產出較大創新性的研究成果,產生較大經濟效益、較高應用價值或較大社會影響的,績效評價等級為良好、驗收結論為通過驗收。

(三)項目在驗收評價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績效評價等級為一般、驗收結論為結題。

1.完成全部驗收考核指標,但績效評價指標完成情況不符合優秀或良好情形,項目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創新或應用價值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全部驗收考核指標,項目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創新或應用價值的。

(四)項目在驗收評價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綜合績效評價等級為差、驗收結論為未通過驗收。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項目合同書約定的全部驗收考核指標,未能實現項目預定成果或成果無科學實用價值;

2.項目資金使用出現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

3.未按要求提交全部驗收評價材料的;

4.提供的文件、資料弄虛作假,或對技術成熟度、技術指標、經濟效益等數據故意夸大或造假的;

5.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的;

6.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或個人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7.拒不配合或逾期不開展驗收評價的。

第三十三條 省重點研發計劃嚴格執行《科學技術研究檔案管理規定》(國家檔案局、科技部令第15號)等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各參與方應做好全過程檔案的整理、保存、歸檔等工作,確保收集齊全、應歸盡歸、保存完整。

第三十四條 加強項目保密制度建設,完善保密工作責任體系,對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國家秘密的項目及其成果,按國家和省保密、安全有關規定執行并嚴格管理,分級分類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六章 成果管理與評價應用

第三十五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樣機、樣品等,應標注“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英文標注:“Key R&D Program of Shandong Province,China”。第一標注的成果作為驗收評價的確認依據。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三十六條 依法取得知識產權的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應當積極應用和有序擴散項目成果,傳播和普及科學知識,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并落實科研人員激勵政策。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大對項目成果轉化應用的支持力度,通過場景構建、政府采購、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動項目成果優先在山東省內落地轉化和產品迭代升級。

第三十七條 對撤銷、終止、驗收評價未通過、結題的項目,按要求收回相關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對撤銷、終止、驗收評價未通過的項目,對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拒不配合相關工作的單位、人員可單獨或合并采取約談、限期整改、納入科研誠信記錄、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報參與資格等措施。

第七章 監督評估

第三十八條 省重點研發計劃建立全過程嵌入式監督評估機制。省科技廳對項目指南編制、評審立項、實施和績效、驗收評價以及專家遴選等情況進行監督評估,強化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監管。

第三十九條 監督評估結果作為項目調整、撤銷或終止、財政資金撥付、績效評價、后續項目支持的重要依據,省科技廳應及時將結果反饋相關單位并督促整改。

(一)建立創新激勵機制。對項目組織實施中績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作為項目滾動支持、擇優(定向)委托遴選等的重要參考。

(二)建立容錯免責機制。對已勤勉盡責,因受技術路線選擇失誤、市場風險影響或其他不可預見原因,未實現項目預定目標的,不予追究科研失敗責任。

(三)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項目執行不力的,由省科技廳組織調查并按規定嚴肅處理。

1.對有違規行為的科研人員和評審專家,視情節作出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評審和申報參與項目資格、不予納入省科技專家庫等處理。

2.對有違規行為的承擔單位、合作單位,視情節作出約談、限期整改、終止或撤銷項目、收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報參與項目資格等處理。

3.對未盡職履責的項目主管部門,視情節作出約談、限期整改等處理。省科技廳將項目主管部門盡職履責情況作為科技創新資源配置的重要依據。

4.對有違規行為的項目管理人員,視情節作出批評教育,或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移交有關單位或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并納入科研誠信記錄。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部門。

第四十條 省重點研發計劃監督管理具體按照《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省重點研發計劃科研誠信管理按照《山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省重點研發計劃資金使用、管理等事項,按照《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省重點研發計劃各專項任務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或修訂相應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按照《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除先投后股、撥投結合以外的省級股權投資類項目,按照省級科技股權投資項目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8日。原《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管理辦法》(魯科字〔2023〕3號)同時失效。

政策解讀:

政策解讀|《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管理辦法》

(責任編輯: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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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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