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專利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專利代理從業行為,引導從業人員恪守職業道德,維護專利代理服務秩序,促進專利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現印發《專利代理禁止性從業行為清單》,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專利代理禁止性從業行為清單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
??????????????????????????????????????2025年5月9日
專利代理禁止性從業行為清單
一、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或者出于不正當目的轉讓、受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
二、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向委托人通報進度并送達法律文書和材料等,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嚴重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
三、以欺詐詆毀、虛假宣傳、引人誤解、商業賄賂、惡意低價等方式招攬業務,以及“快授權”“包授權”等違規承諾案件結果。
四、明示或者暗示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有特殊關系,或者向從事專利審查和管理工作的人員行賄或者利益輸送,牟取不正當利益。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從業限制等相關規定,聘任曾從事專利、商標審查或者管理等工作的相關人員。
六、指派曾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任職的專利代理師,代理其審查、審理或者處理過的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案件。
七、專利代理師同時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或者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分支機構擔任負責人,以及自行接受委托或者私自收費。
八、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冒用、借用他人名義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文件、票據、簽名或者簽章,向有關部門提供虛假材料。
十、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為無資質代理活動提供便利。
十一、未經授權或者超越委托權限,且未經委托人確認,擅自做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決定。
十二、以濫用法律程序、惡意投訴等方式干擾專利審查工作秩序。
十三、委托本專利代理機構以外的人員或者無資質機構承辦專利撰寫等代理業務。
十四、代理與委托人或者本專利代理機構及其承辦的專利代理師存在利益沖突的案件。
十五、違反保密義務,泄?露委托人未公開的發明創造內容、商業秘密等信息。
十六、未經本人審核,默許、指派專利代理師或者專利代理師本人在他人撰寫的專利申請等法律文件上簽名。
十七、專利代理機構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注銷、被撤銷、被吊銷執業許可證,以及專利代理師從專利代理機構離職時,未及時妥善處理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業務。
十八、無正當理由,拒絕委托人向第三方轉委托案件的要求,或者未經委托人同意,擅自向第三方轉委托案件。
十九、拒不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和行業組織自律管理。
二十、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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