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向數圖強”戰略部署,規范我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構建全省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登記體系,促進公共數據資源合規高效開發利用,現印發《海南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辦法(試行)》,請遵照執行。
?
?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數據局)
2025年6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公共數據資源合規高效開發利用,構建全省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登記體系,規范全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的登記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術語含義:
(一)公共數據資源,是指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具有利用價值的數據集合。
(二)登記主體,是指根據工作職責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數據資源的單位,以及依法依規對授權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運營的法人組織。
(三)登記機構,是指由省級數據管理部門設立或指定的、提供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服務的事業單位或法定機構。
(四)登記平臺,是指支撐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全流程服務管理的信息化系統。
第四條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應當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權益,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標準規范、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登記要求
第五條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數據資源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法定機構,應對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登記,鼓勵對未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登記。
經授權開展運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對利用被授權的公共數據資源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應當進行全量登記。
鼓勵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鐵路等公用事業運營單位對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數據資源及形成的產品和服務進行登記。
第六條省級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的統籌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制定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相關政策、標準,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指導和監督登記機構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
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公共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省級數據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跨部門的協同監管。
第七條登記機構執行國家和本省統一的登記管理規定、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要求,制定數據登記、異議處理、賦碼等業務規則,提供規范化、標準化、便利化的登記服務,包括業務咨詢、登記受理、材料形式審核、登記公示、異議處理、賦碼、結果查詢等。
登記機構履行登記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數據資源登記管理責任機制,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強化數據安全保護技術應用,依法依規妥善保管登記信息,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丟失。
登記機構制定或者變更業務規則,應取得省級數據管理部門同意。登記機構應主動公開業務規則,并定期向省級數據管理部門報送登記服務、平臺使用等工作情況,接受省級數據管理部門的監管、考核、評價等。
第八條登記主體在申請登記前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對公共數據資源進行存證,確保來源可查、加工可控。
登記主體應執行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程序,按照要求如實準確提供登記材料,并對登記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已納入省數據共享服務門戶的公共數據資源,由登記機構征求數據提供單位意見,數據提供單位同意納入授權運營的,由登記機構按規定辦理登記。
未納入省數據共享服務門戶需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資源,登記主體應在省數據共享服務門戶完成編目掛接后,自行登記或委托登記機構履行登記程序。
第九條省級數據管理部門統籌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使用管理工作。登記機構具體負責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建設、運維,實現與國家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對接,確保平臺安全可靠、穩定運行。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是我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的統一平臺,提供全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全流程服務,支撐登記信息的查詢、共享、存證、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登記管理
第十條登記程序按照申請、受理、形式審核、公示、賦碼等程序組織實施登記工作。登記申請類型包括首次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注銷登記。具體登記程序和登記類型,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登記程序完成后,登記機構應及時向登記主體發放登記結果查詢碼。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登記結果統一賦碼,支撐登記信息的查詢和共享。登記結果有效期和續展相關要求,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省級數據管理部門統籌開展對登記機構的服務水平評價。
第十三條登記機構應建立登記信息披露機制,定期實施更新披露。由登記信息統計、分析形成的有關信息應經省級數據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再進行披露或者對外提供。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登記機構在登記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由省級數據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采取約談、現場指導、責令整改或取消登記機構資格等管理措施:
(一)開展虛假登記;
(二)擅自篡改、偽造登記結果;
(三)私自泄露登記信息或利用登記信息不當獲利;
(四)履職不當或拒不履職的情況;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
第十五條登記主體有下列行為的,經核實認定后,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由登記機構撤銷登記:
(一)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提供虛假登記材料;
(二)擅自篡改、偽造登記結果;
(三)非法使用或利用登記結果不當獲利;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
第十六條公示期內對公示信息有異議的,相關當事人應實名提出異議并提供必要證據材料,登記機構應對提出的異議進行復核,異議成立的,應終止登記。
第十七條登記機構、登記主體存在違反有關法律行為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級數據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鏈接:
免責聲明:
本站(華夏泰科)部分信息來源于有關部門官方公示信息,本站進行整理發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權,請提供權屬證明,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
TOP
客服
電話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