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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天津市石化化工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年07月11日 16:28:02 發布部門: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收藏


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石化化工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

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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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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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委

2025年7月10日?

(聯系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工業處?鄭天龍;

聯系電話:83607455)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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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石化化工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

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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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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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本市石化化工行業中試基地、中試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加快石化化工中試項目落地,促進行業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石化化工行業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石化化工行業包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251精煉石油產品制造,252煤炭加工中的2522煤制合成氣生產、2523煤制液體燃料生產,254生物質燃料加工中的2541生物質液體燃料生產,261基礎化學原料制造,262肥料制造,263農藥制造,264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265合成材料制造,266專用化學產品制造。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石化化工中試(以下簡稱化工中試),是指石化化工行業實驗室科技成果走向規模化應用前,為驗證科技成果的可行性、穩定性和安全性,防范化解規模化應用可能產生的技術經濟和安全環境風險而進行的科研活動。不包括采用物理混配而不發生分子結構、元素組分、物質形態改變等化學反應的石化化工領域中試,石化化工領域實驗室研究、實驗室規模的小試等項目。

本辦法所稱石化化工中試基地(以下簡稱中試基地),是指為石化化工中試項目提供場地和條件,進行一定規模驗證性生產的科研性生產組織場所,包括相應廠房(場地)、技術和檢測共享平臺、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等。

本辦法所稱石化化工中試項目(以下簡稱中試項目),是指為開展石化化工行業中試研究而實施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內容主要包括中試裝置及必要的公用工程、輔助設施等。

本辦法所稱側線中試,是指在工業已有裝置的物料(通常為流體)管線上設置側線為中試裝置提供原料的化工中試,包括支路側線和旁路側線。其中,支路側線是指利用已有裝置的物料,另行建設裝置開展化工中試,中試產出的產品不返回已有裝置;旁路側線是指利用已有裝置的物料,另行建設裝置或者操作單元對新工藝技術開展化工中試,中試產出的產品仍返回已有裝置。

第四條鼓勵石化化工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等合作共建中試基地,圍繞化工新材料、精細化學品,實施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產品以及安全化、綠色化、高效化的中試項目。

第五條鼓勵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構建人工智能驅動的研發創新體系,通過運用“人工智能(AI)+化工”深度融合創新、數字孿生與仿真技術協同、虛擬驗證體系構建等技術路徑,實現化工中試全流程智能化優化,有效縮短中試周期,降低試錯成本。

鼓勵中試基地、中試項目運用智能物聯等技術,構建智能化管控體系,應用“第五代移動通信(5G)+AI”智能巡檢系統、多維感知與風險預警等新一代技術,實現潛在風險的早期識別與精準研判,提升安全管理效能。

第六條中試基地應當布局在一般或者較低安全風險等級的化工園區內。中試項目應當布局在一般或者較低安全風險等級的化工園區內或石化化工生產企業現有廠區內。

建設中試基地、中試項目不應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第七條本市確定濱海新區作為化工中試先行試點區域。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中試基地、中試項目的相關管理工作。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以下簡稱區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試基地、中試項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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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中試基地建設運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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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鼓勵建設集研發、中試、檢驗、測試等功能于一體的中試基地,為石化化工行業建設中試項目、開展化工中試搭建優質公共服務平臺。

鼓勵中試基地加強與化工園區合作,在化工園區(中試基地外)建設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標準廠房,為中試項目成果轉化提供便利。

第九條中試基地應當由獨立法人單位實施建設、負責運營管理,建設單位和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承擔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

第十條中試基地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報建手續。根據中試基地建設內容,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應當依法辦理排污許可手續。

第十一條中試基地建設單位或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及標準規范要求,編制中試基地建設運營方案,組織專家對中試基地開展實地評估,由所在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將評估意見、建設運營方案一并報送區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中試基地內不得建設工業化生產項目和工業化生產裝置。

第十三條中試基地外部防護距離、總體布置等,按照《化工園區中試基地建設導則》(GB/T44710)要求建設,應當滿足中試項目運行安全需求。

第十四條中試基地基礎設施、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可以獨立建設,也可以依托所在化工園區現有設施。基地內應當配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管理人員,運營管理單位負責人應當具有石化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背景。

中試基地內水電氣供應、污染防治、應急處置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應急隊伍建設、應急物資配備、應急預案管理及演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滿足基地內中試項目需要,并保障中試項目安全環保運行。

第十五條中試基地建設竣工驗收后,由所在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將中試基地竣工驗收情況逐級報送市、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聯合相關部門及時向社會公開中試基地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六條中試基地運營管理單位參照《安全評價通則》(AQ8001)等相關要求,每3年開展一次安全現狀評價,編制安全評價報告,提出對策措施建議,明確作出安全評價結論,確保安全風險可控。安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立即重新進行安全現狀評價。

第十七條中試基地建設單位和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充實石化行業、安全、生態環境、節能低碳等領域專家力量,為中試項目單位化工中試、行政審批、技術咨詢和指導、成果落地轉化、對接推廣和項目人員培訓等工作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八條中試基地工作人員應當自覺保守國家秘密和中試項目單位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保護中試項目單位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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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中試項目建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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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中試項目應當遵循技術先進、循序漸進、風險可控的原則,采用的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出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產業、環保政策。

化工中試規模放大倍數過高的宜分期多次進行,一次性規模放大倍數過高的,中試項目建設單位或者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在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中專題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鼓勵中試項目采用微量集成工藝和信息化、智能化技術,降低工藝過程危險等級。在確保安全和污染物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鼓勵既有石化化工企業利用自身閑置的資源和裝置開展化工中試;鼓勵采用柔性化設計、建設,為開展同類型中試創造條件;鼓勵中試項目裝置和設備重復利用。

第二十條中試項目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當滿足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并滿足相關區域的準入要求。

第二十一條中試項目總平面布置應當根據其性質及用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51283)或者《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的規定。處于石化化工生產企業現有廠區內的中試項目,其設備、設施及建(構)筑物的布置應當與該廠區執行同一標準。處于精細化工企業的中試項目,不同中試裝置應當處于各自獨立的防火分區內,并滿足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

化工中試裝置應當獨立設置,不得與在役生產裝置在同一建(構)筑物內,且與其他生產裝置、建(構)筑物之間防護距離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第二十二條中試項目應當由獨立法人單位或者獨立法人授權下屬單位負責建設、運行管理,在石化化工生產企業現有廠區內的應當與企業法人一致,建設單位和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承擔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

第二十三條中試項目建設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執行,依法辦理規劃、建設等相關報建手續,項目參建方均需具有從事相應建設活動所需的資質。

第二十四條中試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安全評價之前進行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屬于精細化工反應的,按照《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規范》(GB/T42300)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開展工藝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的依據。

中試項目建設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編制中試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并由建設單位組織總圖、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安全等方面具有高級及以上職稱的專家進行評審。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及評審結論應當向區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及科技部門報送;處在化工園區內的,應當同時向所在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報送。涉及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的中試項目,無需開展安全可靠性論證。

第二十五條中試項目的基礎設施、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可以獨立建設,也可以依托所在中試基地、石化化工企業現有設施。

第二十六條中試項目投入運行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編制中試試驗方案、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經主要負責人審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管理、教育培訓、設備設施、化學品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規章制度,并經主要負責人審定。

(三)建立完善應急管理制度、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保障機制,配備滿足需要的安全應急設施、設備、器材裝備和物資,并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四)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向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建立完善環境風險防控制度,并根據項目特點配備環境應急裝備物資。

(五)中試項目相關管理、操作人員應當完成專項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證。

(六)建設單位組織專家組對現場安全、環保等中試條件進行審查,確保中試項目具備中試條件。現場條件審查結果應當向區工業和信息化、科技、應急管理等部門報送;處于化工園區內的,應當同時向所在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報送。

(七)中試項目建設單位與運行管理單位不一致的,應當做好技術交底和資料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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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中試項目運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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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中試項目應當配備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管理人員,定期開展專業培訓,滿足國家對相關從業人員專業技能的要求。其中,運行管理單位負責人應當具有石化化工或者安全等專業背景。

中試項目應當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救援裝備和物資,建立健全安全環境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檔案,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環境隱患。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條件的,應當與鄰近建有專業救援隊伍的企業或者單位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第二十八條中試項目建設單位和運行管理單位應當采取切實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滿足安全生產、污染治理、應急救援和消防的需要,確保消防廢水及初期雨水等按規定收集處置,避免進入外環境。涉及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避免安全、環境風險。

第二十九條開展化工中試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工藝、設備和物料。

第三十條不得在在役生產裝置上進行中試和工業化試驗。

開展側線中試,不應影響在役生產系統的正常生產運行,不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等5種危險化工工藝,與已有裝置之間應當設置自動雙切斷閥及緊急聯鎖切斷,并做好防串壓、防超溫、防爆等措施,且停用期間應當使用盲板與已有裝置隔離。旁路側線中試還應當具備獨立的氣密性檢查、置換、充壓、泄壓、進料及物料排放等功能,產品檢測間隔要小于主工業裝置。

第三十一條鼓勵中試項目在技術可行的條件下采用節能節水工藝、裝備和設施。

在節能審查時,根據實際情況對化工中試項目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保障其用能需求。

第三十二條中試項目應當符合屬地和化工園區的準入要求。進入中試基地的中試項目,在符合相關政策要求的情況下,可采取“打捆”方式辦理核準(備案)、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手續,統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以“打捆”方式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其中單一項目不再重復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中試項目應當依法辦理排污許可手續。

第三十三條中試項目所用的原輔料和產出的產品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標準規范進行采購、存儲、使用和管理。中試項目產出的產品應當標明“中試產品”,明確產品質量指標,并定向提供給固定單位使用。

中試項目涉及危險化學品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涉及劇毒、易制爆、易制毒等危險化學品以及監控化學品的,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標準規范等規定進行管理。

中試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

第三十四條中試項目建設單位和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做好中試過程中相關資料、數據、文件的整理,為后續產業化項目實施提供依據。

第三十五條中試項目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中試試驗方案,如發生工藝、裝置、產出產品、原輔料或者污染物排放物種類、數量等重大變動,按照環境保護有關規定需重新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重新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涉及安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編制中試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專家對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和現場安全中試條件開展評審(審查)。其中,中試項目在原場地建設,且不涉及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規劃許可可以利用原有手續,無需重復辦理。

第三十六條中試項目運行管理單位不得將中試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十七條鼓勵取得成功的中試項目實施成果轉化。中試項目處于化工園區或者中試基地的,鼓勵就近在一般或者較低安全風險等級的化工園區建設工業生產項目;中試項目處于既有石化化工企業生產廠區的,在符合國家和本市關于石化化工項目布局政策和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就地轉化為工業生產項目。

化工中試成果轉化為工業生產,應當具備工業生產條件,滿足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要求,并按照工業生產項目的要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未依規履行相關審批手續的中試項目不得用于工業化生產。

第三十八條除長期從事持續創新和驗證的開發型中試項目外,中試項目自建成投用之日起運行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特殊情況下可向區管理部門申請延續,延續時間不得超過1年。

中試項目運行管理單位參照《安全評價通則》(AQ8001)等相關要求,每3年開展一次安全現狀評價,編制安全評價報告,提出對策措施建議,明確作出安全評價結論,確保安全風險可控。安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立即重新進行安全現狀評價。

第三十九條化工中試任務結束后,中試項目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做好設備和管線清洗、物料處置、裝置封存、拆除等工作,及時消除安全和環境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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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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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與本辦法相關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職業衛生、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能源管理、特種設備及危險化學品管理等,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標準規范執行。

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標準規范制修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標準規范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責任編輯: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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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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