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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青島市綠色制造單位梯度培育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年07月11日 15:22:02 發布部門: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收藏

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現將《青島市綠色制造單位梯度培育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青島市綠色制造單位梯度培育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5年7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島市綠色制造單位梯度培育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綠色發展理念,突出綠色制造在推進新型工業化、培育新質生產力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健全綠色制造單位梯度培育及管理機制,加快構建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和《山東省綠色制造單位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青島市綠色制造單位的梯度培育和動態管理。綠色制造單位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等;梯度培育是指縱向形成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的綠色制造單位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的培育機制。

第三條 綠色制造單位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園區)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和全面覆蓋的原則,堅持優化政策環境、強化專業服務相結合,夯實綠色工廠基礎作用,突出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支撐能力,系統激發企業、園區綠色發展內生動力,以標桿示范帶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第四條 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綠色制造單位全程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市級綠色制造單位創建和省級、國家級綠色制造單位推薦。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綠色制造單位的培育、推薦和管理。

第二章培育要求

第五條 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二)重視綠色發展,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能源低碳化、資源高效化、生產潔凈化、產品綠色化、用地集約化等綠色績效指標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符合綠色工廠相關評價標準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法定邊界和明確“四至”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為主要功能;

(二)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積極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工作;

(三)符合綠色工業園區有關評價標準的基本要求。

第七條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具有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原則上應為綠色工廠;

(二)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三)符合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評價標準的基本要求。

第八條 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單位。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三)被動態調整出各級綠色制造單位的;

(四)在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九條 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廣泛遴選產業符合度高、綠色基礎好、創建意愿強、降碳潛力大的企業(園區),建立本區域綠色制造單位培育庫并向社會公布,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相關程序和辦法由各區(市)自行制訂。入庫企業(園區)應符合本細則第五、六、七、八條有關要求,對入庫企業(園區)應加強培訓和引導,進一步提升綠色發展水平。

第三章創建程序

第十條 綠色制造單位原則上每年創建一次。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工作安排,組織開展市級綠色制造單位申報創建;根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組織開展省級、國家級綠色制造單位遴選推薦。

第十一條 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根據創建通知,組織本區域綠色制造單位培育庫內的企業(園區)對照相關評價標準,通過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能力的第三方機構等方式編制評價報告。企業(園區)和第三方機構應對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二條 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評價標準嚴格審核企業(園區)的基本條件、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在充分征求當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后,擇優確定推薦名單,并報送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條 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的市級綠色制造單位應從本區域培育庫中擇優確定;推薦的省級和國家級綠色制造單位應為市級綠色制造單位。

工業重點領域的綠色工廠優先推薦能效水平達到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標桿水平的工廠,其他行業優先推薦達到相應國家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或1級水平的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優先推薦園區內綠色工廠數量多占比高的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優先推薦供應商中綠色工廠數量眾多的龍頭企業。

第十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對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園區)進行評審,視情開展現場考察,確定市級綠色制造單位擬認定名單和省級、國家級擬推薦名單。

第十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市級綠色制造單位擬認定名單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布。省級、國家級綠色制造單位推薦名單按要求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條 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和程序推薦綠色制造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視情對區(市)推薦把關情況(特別是基本條件符合情況)開展評估,并將結果在全市通報。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綠色制造單位實施動態管理制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組織年度申報時同步開展動態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綠色制造單位應按要求填報動態管理表,如實上報年度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如發生名稱變更或因投資、并購等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說明,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綠色制造單位出現以下情形的,應在發布年度名單時移出并公告。

(一)本細則第八條中所提到情況;

(二)動態管理表中關鍵指標及重大變更后不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

(三)拒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

(四)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及時上報并移出。

第二十條 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在動態管理表提交一周內完成審核,并上報調整意見。

第二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對綠色制造單位的動態管理表及變更事項等信息進行核實,并按照權限進行管理。其中,市級綠色制造單位調整情況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布;省級和國家級綠色制造單位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調整意見,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可對綠色制造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關部門應及時進行核實。

第二十三條 對市級綠色制造單位舉報事項屬實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視情節輕重督促整改或按本細則第十九條要求移出。對省級、國家級綠色制造單位舉報事項屬實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分別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工業和信息化部反饋。

對第三方機構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評價對象問題的,三年內不予采信其出具的評價結果,有關情況予以通報。

第五章配套政策

第二十四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結合實際制定綠色制造扶持引導政策,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在規劃布局、專項資金申請、政府采購、試點示范、金融服務、品牌宣傳等方面對綠色制造單位提供支持,大力開展綠色制造宣傳推廣活動,常態化開展綠色制造培訓。

第二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第二十六條 綠色制造單位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發揮先進示范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積極申請“企業綠碼”,綠色工業園區制定綠色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對綠色工廠產品的采購力度。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責任編輯:robot)

原文鏈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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